一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将民营医院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单位,在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安排民营医院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
二是支持医疗设施改善。对通过市场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新建、扩建、改建民营医院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不超过土地出让金的50%的一次性补助。
三是实施运行经费补助。对民营医院购置单件50万元以上医疗新设备的,给予设备款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并按核定床位数给予医院每床每年2000元的运行经费补助。
四是建立投资奖励制度。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扣除有关费用后当年有结余的,按不超过出资额12%的比例奖励出资人。资产清算增值部分捐赠给医疗卫生专项基金的,对出资人给予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10%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