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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完善201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是适当提高筹资标准:2014年度的筹资标准由2013年的每人每年600元提高到700元,其中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由180元提高到210元,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由420元提高到490元。

  二是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基金:2014年我市按人均10元标准计提大病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基金,同时,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三是调整首次参保的非本市户籍的学校(幼儿园)在册学生(儿童)缴费期:首次参保的非本市户籍的学校(幼儿园)在册学生(儿童)在当年度9月份入学注册时按中途参保办理手续,其缴费标准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执行,医保待遇从当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止。

  四是适当调整自行赴绍兴市外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对首次自行赴绍兴市外的本市医保特约医院住院,在个人自理20%后按规定结算。对首次自行赴绍兴市外的非本市医保特约医院,而属于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在个人自理30%后按规定结算。

  五是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中医中药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本市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疗发生的中药饮片及中医诊疗项目费用报销比例从45%提高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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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