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规范补助标准。列入财政补助的集体经济项目,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镇街财政和村集体自筹按2:2:1的比例分担,其中市财政补助资金每村不超过30万元。
二是实行项目管理。申报项目必须建成后能为村集体经济每年增加5万元以上经营性收入。实行公开招投标,建立监督管理小组,落实相应责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项目结算,市财政局根据审核情况实行抽查稽核。
三是强化资金管理。严格资金审拨手续,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实施、验收、资金使用等情况列入村务公开范围,接受村民监督。项目产生的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建立产出投入机制,确保村集体收入长效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