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提高协议预算价格标准。在协议供货金额上,大部分协议供货货物金额由原来的5万元放宽到10万元,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
二是制定市场指导价格下浮率。参照市场成交价格,确定电子类商品协议供货价格在省政府采购协议限价的基础上再下浮4%,作为协议供货价格。
三是推出协议采购二次竞价操作模式。采购单位与协议供货商未能按市场指导下浮价格达成供货协议的,集中由市采购中心进行二次竞价,入围协议供货商可以参加竞价,最终价格低的中标。
四是加强对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的监管。要求供货商按月报送协议供货报表,并定期进行考核,对供货价格高、服务差、质量差的供货商提出批评、进行通告或取消协议供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