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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加大旅游项目建设扶持力度

  

  一是设立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项目策划、旅游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引进、旅游宣传促销、旅游活动举办、旅游培训和旅游奖励。

  二是实施税收奖励。凡在瑞安市境内开发建设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新景区、景点旅游投资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外币按人民币折算,下同)及以上的,项目自营业年度起,所缴纳的营业税第12年由市财政按市留部分奖励50%,第35年按市留部分奖励40%,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年内由市财政按市留部分奖励60%

  三是支持创建国家级旅游景区。积极鼓励景区、旅游区等级提升,对获得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除国有旅游景区外),实行以奖代补政策,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四是返还门票收入。各景区的门票收入除支付相关单位分成和景区管理工作必要的费用支出外,其余部分全额返回风景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投入景区资源保护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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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