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富阳市出台《拆迁收购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此举旨在进一步规范收购资产处置行为,加强过程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为了推进产业化转型升级,促进城市化发展,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该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投资机构和市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需要,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及要求实施拆迁收购,并形成项目成本,进行产权转让的拆迁收购资产处置活动。明确拆迁收购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调拨、捐赠、残值处置(报废)等。同时,该办法还明确拆迁收购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和程序。先由拆迁收购资产主体单位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国资办)根据法定权限审批或备案。对拆迁收购资产置换、调拨(剂)、捐赠及重大拆迁收购资产处置应报请市政府或国资委同意。对出售出让等资产处置行为以50万元(含)为限,对小额拆迁收购资产和50万元以上的大额拆迁收购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和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此外,该办法还明确拆迁收购资产处置收益应扣除相关管理、评估、拍卖等费用后冲减项目成本。如有超过项目成本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计入企业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