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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出台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政策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全面发展的意见》。意见提出,财政支持合作组织发展,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明确财政扶持方向,为合作组织发展提供坚定导向。以“标准化、设施化”为合作组织新型农业发展方向;以“规模化、组织化”为合作组织建设重点;以“品牌化、生态化”为推进合作组织发展的目标;以“科技化、创新型”为合作组织的发展动力。

  2.推动支农项目与合作组织的有机对接。一是农业补贴方面,将各项农业补贴资金投向重点对象,投向关键环节。合作组织作为重点支持对象,优先享受种粮大户、订单稻谷、农机购置、能繁母猪饲养、畜牧良种、造林补贴等各项补贴政策。二是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方面,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交由合作组织承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农村道路(林道)、农村环境保护等项目明确允许合作组织申报和实施,加大对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鼓励在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中安排资金扶持合作组织单独申报。三是农业产业发展方面,按照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农业“两区”建设的要求,将合作组织作为农业“两区”建设的重要主体。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化促进工程、现代种业工程、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循环农业、农业产业化贴息等产业发展资金中对合作组织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引进先进设施设备和先进技术、示范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技术模式等,予以优先扶持。四是农业社会化服务方面,以合作组织为依托,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投入,支持合作组织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标准化、规模化水平,发挥合作组织的带动能力,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支持合作组织提供农机作业、病虫害统防统治、统一育苗育供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合作组织在全省农业基层公共服务中心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五是农产品流通方面,支持和引导合作组织开展品牌创建工作,增强产品竞争力。支持合作组织开展贮运、包装等经营,延伸产业链条。各类农业展会要优先支持合作组织参与展示展销,支持合作组织发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专卖直销”等营销模式。六是农村人才培育方面,积极支持合作组织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合作组织领头人、职业经理人以及成员的培训。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大学生村官等领办创办合作组织。进一步加大农业现代人才支撑计划和阳光工程等对合作组织人才培训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有针对性地加强合作组织人才培养,继续开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高级管理人员为培养对象的现代农业经营领军人才提升班。支持和引导鼓励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

  3.进一步加大专项扶持力度。要逐年增加财政扶持合作组织发展补助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合作组织发展能力建设、引导合作组织加强和规范管理,增强与成员之间的利益联结。2013年起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两类合作组织。一是重点扶强扶大,省财政扶持粮、油战略产业和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蚕桑、食用菌、中药材十大农业主导产业内排名前5-10位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重点支持其农产品加工、储存、运销、检测等农业服务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品牌培育、营销网络建设等市场营销服务,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扶持合作组织编制3-5年发展规划,省财政根据其发展规划予以连续支持。二是扶持县级以上的规范化合作组织,根据“缺啥补啥”的原则,重点支持其生产基地建设、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标准化生产以及市场营销等环节。优先支持欠发达地区符合条件的合作组织,以及生产国家和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合作组织。

  4.加强合作组织项目资产管理。财政补助合作组织形成的资产和由合作组织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合作组织依法占有和使用。对于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由第三方建设的项目,如果项目形成的资产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项目区内有规范、成熟的合作组织,经验收合格后,有条件的可将项目资产移交给合作组织。各地要指导合作组织建立健全支农项目资产运营和管护机制,明确产权和受益对象,确定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资金来源。财政支农项目资产移交给合作组织后,对经营性资产,合作组织应从收益中提取一定的资金建立管护基金,用于资产的管护和折旧。对合作组织成员发展生产共同受益的资产,合作组织应向受益人收取一定的资金,作为该项资产的管护经费和折旧。建立奖励机制,将合作组织资产管护情况与评选表彰、项目支持等挂钩,对资产管护好的合作组织在安排相关项目时予以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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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