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财政资金支持。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3000万元,并逐年递增,用于全县旅游项目前期、旅游形象宣传、旅游市场开拓、旅游资源保护、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中,每年安排不少于600万元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用于全县旅游市场开发和宣传。
二是民间资本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旅游开发,对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1%予以补助;对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5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对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8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2%予以补助;投资额超过8000万并经县政府认定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三是优惠政策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发及接待设施项目,涉及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星级饭店、A级景区用电用水价格不高于一般工业企业;旅游企业排污达标并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