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强化村级物业项目的扶持。2013年至2017年,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市本级集体经济欠发达村发展物业经济。扶持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列入市扶持计划的项目,所需资金由市、区、乡镇按一定标准进行补助。
二是健全村干部基本报酬财政补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参照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劳均收入,合理确定村干部(包括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人员,下同)基本报酬。健全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基本报酬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市、区、乡镇(街道)按照各承担基本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分担。统筹考虑、妥善解决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
三是实行费税优惠政策。利用村级集体土地兴办的村级物业项目,对征地管理费等项目,除省以上规定不能免收的情况外,原则上免收。市本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村级建设留用地兴办村级物业项目,村级建设留用地的出让金除按规定缴纳税费外,全额返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市本级集体经济欠发达村物业经营上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报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
四是探索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做法,逐步加大资金保障,扩大试点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基本农田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