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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三措并举”规范工程变更

  一是规定工程变更限额。对于单次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审批后实施,对于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经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而50万元以上的变更,必须报市政批准后实施。

  二是规定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对于变更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由市主管部门召集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审计、公共资源办、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变更方案进行论证审查,需要报市政府审批的变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复核变更造价,再报市政府审批。

  三是明确工程变更责任。各建设单位在与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写入合同的约定中,对于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设计变更审查批准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归、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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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