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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在嘉兴地区率先推行财政性资金激励商业银行

  为发挥财政性资金存款的导向作用,激励市内商业银行更好地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近日,海宁市出台了《财政性资金激励商业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试行办法》,该办法在嘉兴范围内属首创。该办法依托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不动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如社会保障结余资金、偿债风险准备金等)对该市商业银行采取激励措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设定量化考核指标。对商业银行的地方财政贡献、贷款余额、新增贷款、存贷比、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府性工程建设等6项量化指标进行考核,引导商业银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二是设定暂停存放指标。对商业银行因管理不善、内控不严出现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业务、故意压票等严重问题的,暂停财政性资金的存放,待整改落实后存放财政性资金。三是设定一票否决指标。规定了商业银行必须配合市政府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在对企业信贷风险处置过程中,经政府协调后,出现抽贷、压贷、延贷等不落实相关意见的,按1:5的比例收回财政性资金存款;如果因抽贷、压贷、延贷等行为影响社会稳定,情况严重的,直接取消其考核资格,收回其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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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