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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从2012年7月1日起,丽水市本级建立残疾人生活补助制度。补助对象是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的下列持证残疾人:一是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以上、未纳入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重度残疾人;二是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三是残疾等级为三级、双小腿截肢或缺肢的肢体残疾人;四是一户家庭有两名(含)以上残疾人。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按月发放,所需资金列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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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