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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机制

  一、扩大补贴范围。将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农村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中实际享受待遇的人员、持有效期内《杭州市余杭区城镇(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区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三老”人员纳入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对象范围。 

  二、提高发放标准。城镇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区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已入住敬老院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城镇低保对象补贴标准执行。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三老”人员、未入住敬老院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按照农村低保对象补贴标准执行。农村持证困难家庭成员按照农村低保对象补贴标准的75%执行。具有多重身份的补贴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价格补贴。 

  三、加强资金保障。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纳入区、镇(街道)财政预算。城镇低保家庭、城镇持证困难家庭、城乡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三老”人员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农村低保家庭、农村持证困难家庭、区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补贴资金由镇(街道)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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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6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