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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鼓励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海宁市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实行年度项目预算和审核审批制。专项资金除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常支出外,突出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继承人和传承基地的补助。

  一是加大对传承人的扶持力度。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除发放政府津(补)贴外,给予2000/年的补助。

  二是加大对继承人的培养力度。鼓励海宁市级以上的代表性传承人和民间艺术家带徒授艺,培养继承人,实施学徒补助机制,给予6000/人·年的补助。

  三是加大对传承基地的保护力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生态保护区、传承基地和传统节日保护基地的单位进行补助,经验收后给予10000/年的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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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年0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