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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浙江省近期出台了《关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未纳入编制管理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障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职工的社保权益。

  《通知》明确了参保范围和对象,即为在杭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但未纳入编制管理且未经省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进入的职工。参保人员每月按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单位缴费基数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确定,缴费比例为14%。对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至2011年10月1日的编外职工,按上述办法参保后还可补缴以前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为编外职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缴费基数统一为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缴费比例按18%,其中个人缴纳8%,用人单位缴纳10%。非在杭省级用人单位及其编外职工按照属地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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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