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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调整农村医保政策普惠百姓

  一是提高“五大待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就医医疗费补偿率提高到60%;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统筹基金、大病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6万元、4万元;提高实施药品零差价的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比例,在按普通区内定点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提高儿童部分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在原补助基础上再补助20%;取消实施药品零差价的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二是调整“四个项目”。2011年度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20元,其中个人缴纳200元;转外地和非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由900元调整为1200元;调整相关医疗机构的住院结算折扣标准,区级、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分别按标准的95%90%支付;调整大病救助金支付比例,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到最高限额后,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有效医疗费用不分段、不分医疗机构类别由大病救助金支付60%

  三是增加“一项新政”。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要求参加区农村医疗保险的,可在中止原参保关系后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当年度全年的缴费标准缴费,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的次月至当年度末,防止企业职工辞职后中断医疗保险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不能享受医保待遇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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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