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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及时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最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财政厅等部门《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97号)。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一项新的社会保障制度。

《试行办法》规定省、市、县(市)三级人民政府均设立救助基金。各地应成立由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农业机械)等部门组成的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是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的有关政策,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省级保监部门负责监督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向省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缴纳救助基金;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省财政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试行办法》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和法定连带责任人暂时无支付能力而需要救助的,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时,事发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程序是: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当事人抢救费用及垫付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以及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于不符合垫付规定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受害人亲属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无主或无法确认身份的死亡人员的损害赔偿款,由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账目永久保存,一旦找到法定亲属,按照有关规定将损害赔偿款支付给法定受益人。

高速公路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救助,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相应费用。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处理的,应由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涉及事故的责任人追偿。

《试行办法》规定,省、市、县(市)均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依法筹集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依法追偿垫付款;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职责。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救助基金筹集、垫付、管理等情况应在政府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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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