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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建立镇(街道)政府性债务风险控制机制

  

一是建立镇(街道)政府性公司收入事前论证机制。镇(街道)政府性公司在实施项目之前,由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在考虑实施项目社会效益的同时,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严格审核,为镇(街道)级政府性公司保持长期稳定收入机制提供制度保证。

二是建立债务和已实施征迁预期可出让土地收入报送制度。将债务规模和已实施征迁预期可出让土地收入纳入市、镇(街道)两级财政动态管理范畴,镇(街道)级政府性公司按季向市、镇(街道)两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必要的统计调查和综合评价。

三是实施投融资扶持政策。政府性公司在组建中因资产转移缴纳相关地方税费而形成的地方贡献部分由市财政给予80%奖励。对原乡镇企业改制时未出让的工业用地,在办理出让时按地方净收益全额由市财政返还镇(街道)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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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