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反馈与应用机制
一是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机制。及时将项目绩效评价情况、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落实整改,要求被评价单位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二是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评价结果在项目申报和预算编制中的有效应用。对项目评价绩效突出的,在安排预算和项目申报时给予优先考虑;对评价结果低劣的,从紧考虑或不予安排;项目单位未按规定报送绩效目标或评价报告的,财政部门可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三是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将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纳入市局绩效评价处一类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将处室绩效评价项目作为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是评价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将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及重点评价项目绩效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对部门(单位)绩效自评完成进度、完成质量、组织开展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支出绩效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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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