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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局多项财税扶持措施鼓励企业整合重组

  一、企业在整合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及其他资产合并过户时,相关税费的地方留成可用部分将给予全额补助用于技术更新改造, 并免收房屋转移交易费。资产暂未合并的企业,子公司租赁母公司厂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房产税按照不重复征收的原则,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涉及市重大整合重组项目,有关房产税、营业税等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研究解决。

  二、企业整合重组,对其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整合重组期间技改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引进设备在3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安排59%的技改补助;相互之间在辖区内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和进口设备的,经批准可继续免交关税。

  三、企业实行整合重组后,对实行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优先在沿海产业带中予以考虑落地并享受实施工业转型升级321行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意见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有环保治理项目,且项目符合温州市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四、企业在整合重组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调整增加的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其地方留成可用部分由财政当年奖励给企业;企业通过整合重组后,当年新增加税收(当年实缴税金减去上一年度整合重组前各企业实缴税金之和)部分,政府按新增加税收地方留成可用部分的50%给予扶持,连续实行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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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