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全面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养老保险人员范围“广覆盖”。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2010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均可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每人每月70元的基础养老金,2012年全市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二是养老保险缴费及补贴金额“有弹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6个档次,政府补贴标准按缴费档次不同分为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70元、90元、110元,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多缴多得。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的,政府每人每年补贴100元。
三是养老保险待遇“可持续”。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0元,由财政提供,包含“以奖代保”定额奖励;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根据多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对参保的复原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每人每月40元的优待养老金。已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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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