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建立促进就业四项机制
一是建立促进就业资金保障机制。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同时,建立健全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对资金拨付的审核、审批和支付管理。对资金使用进行动态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与次年的资金安排相挂钩,以强化激励及约束机制。
二是建立促进就业政策扶持机制。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其他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规定人数的,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三是建立促进就业服务机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对成功介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对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是建立促进就业援助机制。结合实施低收入群众增收行动计划,进一步拓展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对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元。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到零就业家庭出现一户、发现一户、帮扶一户、消除一户,确保城镇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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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