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正式启动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
作为继家电下乡后的又一重大惠农强农政策,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正式启动。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等七部门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规定,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浙江省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人的,以及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的,均可给予补贴,每户限购一辆享受补贴的车型。此外,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浙江省农民购买摩托车可比照家电下乡政策给予财政补贴,每户限购两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享受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具体补贴标准为: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补贴3000元。对购买微型客车,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的微型客车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此外,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
浙江省农民换购轻型载货车和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请财政补贴。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目前,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6871万元,加上省财政配套的补贴资金1718万元,合计8589万元将于近日下达各地。为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省财政厅要求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各市、县(市)要尽量采取“乡级审核、乡级兑付”方式兑现补贴资金,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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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