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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落实四项措施推动文化产业发展

  一是建立稳定的公共财政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增长机制。各级财政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其中市本级财政投入的增幅不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经费逐年增加。从2009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1500万元宣传文化事业发展资金,用于市本级文化保障、文化研究、文物保护、非遗保护、文化产业、文化传播(对外宣传)、人才培养、精品创作、文明素质、文化阵地等方面的宣传文化事业建设。

  二是进一步加大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扶持力度。文化单位现有土地进行经营性项目开发建设所取得的土地出让收益,经市政府批准后统筹用于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单位改革时人员安置分流等工作。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可全面或部分免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规费,用地指标优先安排。文化单位转让、开发土地获得的土地收益,原则上用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

  三是鼓励支持吸纳民营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国家政策许可的各类文化经营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益性文化建设。对民间资本投资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影剧院、书画院等公益性文化经营设施及附属设施,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缴纳。

  四是鼓励文化产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产业项目。对实际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文化产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定贴息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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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