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湖州市在“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今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最低工资调整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迟于当地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后次年第二季度(4月1日)起执行。享受对象为在册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资金,由各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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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年03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