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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出台农村住房抵押贷款政策支持农民创业创新

  为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支持农民创业创新,近日,丽水市出台《关于推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切实推进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工作,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对用于贷款抵押的农村住房,经农房所在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村民委员会)作出同意住房抵押和流转的承诺后,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后,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在同村范围内流转变现。移民安置、下山脱贫新村的农房有流转时限限制的,在不改变农房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房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在同村范围┌流转变现。对属于国有划拨土地的抵押农房,在限制流转的期限满后流转处置的,所变现的价款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后,优先偿还银行贷款。

  为切实防范农房抵押贷款风险,进一步完善农村住房政策性保险制度,分散农房抵押贷款风险,该市要求各县(市、区)建立农房抵押贷款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制度,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房抵押贷款贴息,减轻农民融资成本。对按照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规定未能享受风险补偿的农房抵押贷款,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财政建立农房抵押贷款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参照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和标准予以风险补偿,提高金融机构办理农房抵押贷款业务的积极性。

  (丽水市局  叶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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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