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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针对当前小企业和“三农”普遍存在的融资困难问题,近日,浙江省决定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切实增加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金融供给。从今年7月份开始进行试点工作部署,9月至10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即可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加大在全省的推广力度,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范围,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

   根据规划,试点期间,原则上在每个县(市、区)设立1家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杭州市、温州市、嘉兴市、台州市增加5家试点名额,义乌市增加1家试点名额。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2000万元);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不低于30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欠发达县域为1亿元)。对于切实服务小企业和“三农”、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增资扩股。

   浙江省政府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并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70%资金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为严防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浙江省将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县级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对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政府负责及时查处,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报省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

   浙江省各级财政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将其纳入全省小企业贷款和“三农”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即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企业贷款和农业贷款,财政部门给予5‰的风险补偿,以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支持力度。

( 廖康 郑可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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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