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召开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宣传解读视频会及学习交流会
10月30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召开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等政策宣传解读视频会,在昆明市设主会场,各州(市)、县(市、区)设分会场,对有关政策进行深入解读和宣传。
会议旨在认真学习落实国家和云南省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暨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等支持慈善公益事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努力推动云南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今年5月,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作出调整。为指导基层部门和社会组织做好资格申报,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下发《关于云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细化明确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确认等工作事项。在省级及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核意见。省民政厅负责核实汇总全省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分批将名单和初核意见函告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税务局负责提供各级名单企业“涉税违法行为”情况。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按规定对全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予以确认,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
会上,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安排专人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5家省级社会组织就资格确认等相关工作进行了交流。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政策优惠的对象是企业或者个人捐赠者。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公益性捐赠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只有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捐赠并由该组织出具的捐赠票据才能抵扣税额,社会组织是否取得该资格成为捐赠者越来越关心的问题,对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以及接受捐赠等其他社会组织而言,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资格在当今尤为重要。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五类收入为免税收入,包括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要符合八个条件:
一是组织范围限定性。必须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是活动范围特定性。必须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是支出范围合理性。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是开支范围特定性。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是财产通途公益性。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是投入人财产不可享有性。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是人员工资限定性。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是财务核算要严格区分。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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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