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台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围绕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和其他教育等3个方面,进一步明晰了云南教育领域46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更好地保障各级各阶段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实施方案》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一、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总体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确认为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支出责任。
(一)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和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州市财政分四档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第一档昆明市,省级分担20%;第二档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5个州市,省级分担70%;第三档昭通、文山、普洱、西双版纳、保山、德宏、丽江、临沧8个州市和镇雄、宣威、腾冲3个财政省直管县、市,省级分担85%;第四档怒江、迪庆2个州,省级分担90%。
(二)校舍安全保障。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和省级预算安排对各州市予以补助。城市公办学校有关标准由各地制定,所需经费由州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统筹经费予以奖补。今后,根据中央政策和我省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进程,适时研究建立城乡统一的校舍安全保障机制。
(三)教科书补助。国家课程教科书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地方课程教科书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教师补助。一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补助所需经费,中央财政给予工资性补助;其余由州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二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由州市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统筹资金对各地执行情况予以奖补。
(五)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一是现阶段重点改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资金对州市予以补助。二是教师培训经费,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属于省级及以上组织的培训,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资金和省级预算统筹安排。三是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州市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经费统筹给予支持,各州市财政按照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总体为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确认为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按照具体明确的补助标准和学生人数,采取分比例承担或者奖补方式确定支出责任。
(一)学前、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公费师范生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州市财政分四档按比例分担支出责任。第一档昆明市,省级分担20%;第二档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5个州市,省级分担70%;第三档昭通、文山、普洱、西双版纳、保山、德宏、丽江、临沧8个州市和镇雄、宣威、腾冲3个财政省直管县、市,省级分担85%;第四档怒江、迪庆2个州,省级分担90%。
(二)国家奖助项目。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本专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大学生服兵役资助、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按照8:2分担支出责任。
(三)省级奖助项目。中等职业教育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省政府奖学金,本专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研究生省政府奖学金,普通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优秀贫困学子学费奖励资金,迪庆州14年免费教育,怒江州学前和普通高中免保教费、学费及补助生活费,迪庆州、怒江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全覆盖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国家助学贷款项目。一是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考入中央部属高校和跨省就读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内院校所需经费,由省、州市、县区市、高校按照4:2:2:2分担,为充分发挥高校在学生资助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沿用原有分担比例。二是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考入中央部属高校和跨省就读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内院校由省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三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和高校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其他教育
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总体确认为省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由省级财政和州市财政分别承担,省财政将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对各州市予以支持。其中: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按照我省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实施;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按照现行经费供养关系实行原渠道保障;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军队、农垦、林场林区、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
《实施方案》要求,各地要确保教育经费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教育领域州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实施方案;各地要加强统筹均衡能力,将适宜由州市政府承担的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尽可能减少贫困县、特别是深度贫困县的分担比例,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财政事权改革要与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动,着力提高教育领域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实施方案》的出台,有助于确定政府提供教育领域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调动各州市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助于发挥省级对省以下转移支付作用,突出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重点工作;有助于加强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协调联动,推进我省教育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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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