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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出台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

  为鼓励广大企业积极发挥在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渡过难关,引导全市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昆明市出台《支持企业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并从13个方面给予财政支持。

  一是支持企业参与防控工作。加强物资保障,鼓励企业扩大防疫物资产能,优先协调解决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用工、用能、资金短缺等问题。鼓励相关(有关)企业加强防疫药品研发和技术攻关,给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

  二是给予贴息支持。建立市级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重点企业名单,根据企业资金需求,协调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新增贷款,市级财政按照不高于5%的利率给予贷款贴息。对重点企业、农业生产资料企业、生活必需品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新增贷款,市财政按不超过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以上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是给予保供补贴。对疫情期间正常营业的粮油、蔬菜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保障市场供应的企业,根据营业面积和时长,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本地企业加大餐饮和生活必需品线上销售力度,根据销售情况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万元和15万元;对第三方电商平台在疫情期间线上餐饮、生活必需品交易减免费用的,对减免部分按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线上预订线下配送本地市场,拓展农产品保供渠道。对于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销售额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四是加大融资担保服务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市属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要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减半收取担保费;对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对减收的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对代偿损失按代偿的10%给予补助。

  五是加大“财园助企贷”政策支持力度。“财园助企贷”新增贷款原则上3天内完成审批;政策期内到期的贷款,风险保证金延期3个月,合作银行给予展期3个月支持;对确实有还款困难的企业,合作银行给予一年期无还本续贷支持,视为新增“财园助企贷”贷款项目。鼓励合作银行降低“财园助企贷”贷款利率,对政策期内在贷及新增“财园助企贷”贷款企业给予3个月基准利率贴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当期应归还银行贷款80%以内、单户企业1年累计2000万元的贷款周转金,贷款周转金日综合费率减半收取。

  六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将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由25%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由15%下调为10%。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各级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七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事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纳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保险待遇。

  八是实施援企稳岗政策。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符合享受稳岗返还条件,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根据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50给予稳岗返还。对深度贫困地区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0%给予稳岗返还。对符合条件的暂时性生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企业,按6个月的当地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数额。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及技能提升培训等有关支出。

  九是减免企业税费。严格落实国家、省新出台涉及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加强政策辅导,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实现企业“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十是延期缴纳税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已招拍挂获得土地尚未交纳尾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由企业申请缓交,缓期最长不超过60天。对已招拍挂获得土地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需交纳外挂保证金的,可申请缓交或与辖区政府商定履约保证、担保等方式,缓期最长不超过60天。

  十一是降低运营成本。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企业依法依规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气、网络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交的各项费用,缓交费用不收取滞纳金。

  十二是强化要素保障。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交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电量可不受原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企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按不超过销售目录电价、气价的20%给予电费和气费补贴。实行“一企一策”精准扶持,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

  十三是补短板扶重点。密切跟踪国家和省投资政策导向,提前谋划启动一批医疗卫生、应急救灾、物资储备、冷链物流、智慧城市、大数据、新兴产业等补短板的项目,争取更多项目进入国家和省预算盘子,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券和省预算资金支持。市级各类专项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将“事后奖补”改为“事前扶持”。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客货运、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给予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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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