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政:加快推进长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有效运行
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更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云南省争当全国生态文明排头兵的有力举措。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云南各地有序推进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省级先后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云南省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补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试行)》《赤水河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等指导性文件和实施方案,全省长江流域涉及的7个州市49个县(市、区)已全部签订补偿协议,流域横向补偿机制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为进一步健全机制、提升效能,省财政厅通过统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财政奖补激励措施加快推进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有效运行。
一、优化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政策体系。扩大奖励政策支持范围,引导长江流域49个县(市、区)机制全覆盖,鼓励其他5大水系探索建立横向补偿机制。明确中央财政奖励资金70%用于奖励长江流域,30%引导奖励其他流域。进一步细化资金分配制度,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对生态修复治理、横向补偿奖励各按50%的权重进行分配,省级财政引导资金按《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分配。调整地方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两县上年省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金额之和的15%,签订多个协议的县(市、区),出资总额不超过该县省级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金额的35%,重点解决横向补偿中县级出资比例较高、财力调剂困难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考核清算制度。将长江流域交界断面取得的年度监测数据作为水质考核基准,以《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依据,由流域上下游地区双方务实协商确定水质、水量考核基准。按照“早建早奖、早建多奖”的原则,根据各地上一年度流域补偿机制建立、运行情况和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绩效考核情况,对资金实施考核清算,鼓励各地早建机制。建立完善流域生态补偿资金考核清算指标体系,选择水质监测达标率、协议出资到位率、补偿制度规范性等8项指标对2018年度流域横向生态补偿预拨奖励资金进行考核清算,考核结果与2019年度奖励资金分配挂钩,对未达到满分的47个县(市、区)资金予以扣减,对超过平均分的31个县(市、区)进行奖励。
三、全额兑现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奖励资金。2019年11月,云南、贵州、四川三省首次完成补偿资金的清算划转,云南省获下游四川、贵州两省补偿资金4000万元。同时,按照《云南省跨界河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试点方案》,省财政兑现南盘江流域横向生态补偿金3674万元,并对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运行良好的昆明市奖补2292万元,有效调动了流域政府和群众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责任共负、多元共治”的流域保护和治理长效机制,促进全省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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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年0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