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出台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规定
为落实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省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开展配套制度设计,及时制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的通知》印发全省执行。
《通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开具项目为“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以上规定确保了全省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规范有序,为开展监督检查提供了有力保障,得到了云南省纪委监委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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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