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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龙县全面提高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

  为认真做好玉龙县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适应扶贫攻坚的需要,持续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实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的目标,进一步加强全县城乡低保精确施保,切实完成扶贫攻坚兜底脱贫目标任务,按照《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云民社救[2016]21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玉龙县实际,全面提高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

  1.城市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6年7月起城市低保月人均提高8%(月人均补助提高25元);从10月份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2.农村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6年7月起农村低保A类(重点保障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在上级政府要求不低于220元/月/人的基础上提高到240元/月/人;B类(基本保障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在上级政府要求不低于160元/月/人的基础上提高到180元/月/人;C类(一般保障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在上级政府要求不低于110元/月/人的基础上提高到120元/月/人。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标准:2016年7月起,对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在上级政府要求不低于500元/月/人的基础上提高到600元/月/人;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在上级政府要求不低于500元/月/人的基础上提高到600元/月/人;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在上级政府要求不低于410元/月/人的基础上提高到500元/月/人。

  此次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以后,玉龙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到3100元/人/年,为提前实现“两线合一”做好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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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