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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县提高五保户供养标准

  景东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按照《景东彝族自治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意见》的精神,考虑到物价上涨水平和困难群众生活成本增长等因素,景东县决定从2014年1月起,提高五保户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60%的标准供养。实行敬老院集中供养的,月人均保障标准增加为418.5元,增幅3倍;分散供养的,月人均保障标准增加为251元,增幅1.41倍,资金由县级财政予以保障。截至4月份,全县共支出五保供养资金2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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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