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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提高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标准

  近日,随着物价水平不断提高,为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老年基本生活,确保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水平不降低,按照《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昆明市财政从201171日起调整提高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标准。

  凡参加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标准按新规定执行。新规定执行前已参保领取养老待遇的,本次只调待遇,不补缴差额保费;新规定执行前已一次性缴清保费的,不再补缴;新规定执行前已经按原标准缴费部分(已缴费月数)本次调整后的差额不再补缴,新规定实施后的缴费按新缴费标准执行。提高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生活费领取标准,具体为在现有基础上增加50元,调整后,按照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最高达到280/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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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