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对预算单位库存现金(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
为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减少现金使用量,近日,云南省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印发了《关于预算单位库存现金(备用金)实行限额管理的通知》,严控预算单位现金使用。
“通知”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预算单位日常发生的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以及单位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和预算单位确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支出项目,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得再使用现金结算;对因无法刷卡等特殊情况须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消费款项,预算单位财务部门在审核后,应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为减少现金结算事项,“通知”规定,转账结算起点以上的支付款项原则上需要使用转账结算;单位发放职工(含按规定聘用连续工作期限超过1年的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要全面实行财政统发或由单位委托银行以银行卡方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学校、科研机构等预算单位经常发生的临时聘用人员酬金等,应尽可能以银行卡转账方式支付;预算单位工作人员牵头办理的课题研究等经费开支,必须使用公务卡按规定程序报销,任何单位不得预先将课题经费划入个人账户;预算单位购置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商品,一律采取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预算单位间的资金结算统一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为满足预算单位日常工作正常开展,“通知”规定,对单位财务部门需要存放备付的现金量,实行由单位申报、财政部门审定、商业银行控制支付、人民银行监督的库存现金(备用金)审核登记制度,实行限额管理,限定预算单位年度使用现金量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基本预算支出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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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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