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受到好评
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合督查组,11月5日至9日,对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督查组通过深入参合农户家庭访谈,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核查,到县财政局、卫生局检查等方式,检查了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了资金拨付凭证和台账,对云南的新农合开展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督查组高度评价了云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认为云南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卫生、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制度健全,工作扎实,规范操作,运行正常,确保了资金安全,让广大参合群众受益,没有发现违规问题。同时,充分肯定了云南省加大投入,加强县、乡、村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云南省认真总结经验,把好关口,化解风险,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经办队伍素质,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并加大宣传力度,为全国提供更多更好的经验。
近年来,云南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配合卫生等部门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着力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一是明确责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报经省政府同意,将全省88个国家级扶贫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工作重点县和边境县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减轻困难州县财政的负担。二是健全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省财政厅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配合有关部门制定了《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云南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指导原则(试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规章制度,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新农合试点工作。三是提高标准,支持做好新农合试点工作。2003年按人均20元补助,2006和2007年提高到人均40元,2008年又提高到人均80元,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四是加大投入,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配合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等部门按“填平补齐”原则,加大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设备购置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资金投入,逐步改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设施和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五是加强监管,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在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地区推广“药品竞价采购、统一配送”模式,通过完善监管机制,降低农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更好地为农村群众提供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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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