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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财政强化罚没财物管理 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为规范和加强乌鲁木齐市罚没财物管理,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针对罚没财物管理过程中的难点问题,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在专题调研和政策梳理的基础上,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召开论证会,制定了《乌鲁木齐市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细则》共五章五十九条,涵盖罚没财物移交、保管、处置、收入、预算管理等内容,以“加强管理、加快处置、规范操作”为目标,对罚没财物的移交保管、处置等全流程进行规范,并对执行时间范围、部门职责分工、罚没收入管理等进行明确,为罚没财物规范化管理提供行动指南。

  一、明确部门职责。《实施细则》乌鲁木齐明确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指导、监督乌鲁木齐市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区(县)财政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罚没财物管理工作;各级执法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罚没财物操作规范,并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对罚没管理履行主体责任。 

  二、建立审批、备案制度。《实施细则》明确罚没财物的处置方案由执法单位集体决策,报同级财政审批,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备案;财政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级罚没财物处置、收入收缴等进行监督。 

  三、提高处置效率。《实施细则》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执法机关罚没财物应在案件终审或结案后90天内完成处置。 

  四、规范处置行为。《实施细则》明确了一般罚没物品公开拍卖的要求和专管物品的移交处置规定。 

  五、强化经费保障。坚持罚缴分离,执法与保管、处置岗位相分离,全面保障执法经费,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明确规定扣除处置罚没财物直接支出(如质量鉴定、拍卖费用等)后的余额,将处置净收入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执法机关经费预算安排不得与该单位任何年度上缴的罚没收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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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年07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