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N

热门检索:财政收支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新闻报道>全国财政新闻联播>新疆财政新闻联播

自治区财政厅保障延长新冠肺炎疫情期间
相关税收困难减免期限政策落实到位

  近日,根据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下发《关于延长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政策期限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中的小微企业,在免征3个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础上,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免收租金的房产、土地,在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减免租金的月份相应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治区财政厅积极推进此项工作,加强督办,保障利民政策和相关资金落实到位,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舒困发展,推进稳企业保就业添砖加瓦。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发布日期:2020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