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州截至9月底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今年以来,博州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督促执收单位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的取消、停征、减征、免征和缓征政策,加大欠缴收入清理力度,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足额入库。
一、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
1.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非税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印发并公布了多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博州财非税〔2018〕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征排污费。自治州按照文件要求,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继续做好排污费清欠追缴工作,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截止9月底清缴排污费217.9万元。
2.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新财非税〔2018〕6号)精神,从4月1日起,全区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截至8月底,全州累计办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1993个,累计减免3.99万元。
3.根据《关于降低我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和完善部分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8〕585号)精神,自2018年7月1日起,区内各事业单位收取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和基准价格》执行,截至9月底,减免企业和个人缴费4万元。
4.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精神,2018年4月1日起,降低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标准。截至9月底,博州共发生残疾人保障金减免35.4万元,涉及516户次。
二、主要问题
部分企事业单位对上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意识不强,缴纳保障金不够主动。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向纵深发展,严格执行中央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做到应收尽收,对取消、停征的行政收费项目加强监管,坚决遏制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
2.对于以前年度欠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取消的政府性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部分,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3.积极推进财政政务公开,打造阳光财政。将积极公开财政政策、财政数据,特别是行政性收费项目、标准、减免政策等。建立健全预决算常态化公示制度,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发布、信息解读,不断提高财政信息主动公开的质量和水平,保障群众知情权。
4.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严格按照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州“放管服”改革进展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落实各项专题组牵头部门每月25日之前召开专题组例会的要求,认真总结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创新思路及工作亮点,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
5.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将收费过程的事后监督检查转变为事前、事中流程监控,从源头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行为。同时,强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在产品价格、涉企收费等专项检查中开展了随机抽查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治价能力和价格执法的科学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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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