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进一步强化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
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2018年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及结果的通知》决策部署,为推动自治区县级政府加快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加强自治区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的措施。
一、制定自治区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方案。评价时间从2018年起,周期为一个年度,综合评价范围为自治区地方管理的96个县。对评价结果前10的县,自治区可给予补助资金奖励;对结果后10位的县,将采取通报、约谈主要领导、扣减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问责处罚。
二、明确职责分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开展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工作,按季度对县级财政管理绩效进行阶段性评估,按年度进行综合评价并发布评价报告,对评估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导。地州财政负责按自治区综合评价方案考核内容,进一步强化对县级财政绩效管理的监督指导。县级财政是开展绩效综合评价的对象,具体负责落实自治区要求,积极开展绩效管理,不断加强财政基础管理,主动开展自评工作,对出现的问题承担整改落实责任。
三、强化综合评价结果运用。以县级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为抓手,进一步细化、优化考核指标体系,对评价结果分类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建议,不断提升基层财政管理能力和水平,为下一步在全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奠定基础。
四、逐步把财政管理绩效综合评价模式向乡镇推进。借鉴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模式,针对乡镇财政管理中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探索制定乡镇财政综合管理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评价考核试点,提高乡镇财政资金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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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