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市出台《阿克苏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政府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入逐年加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制度上的漏洞和不足,存在随意变更造成投资增加、漏项少量、延误工期、规避招投标等问题,为加强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针对项目建设过程存在的问题,阿克苏市财政局多次向建设单位、造价机构、监理单位走访调研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参照《预算法》、《建筑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阿克苏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经多次论证修改于近日出台了《阿克苏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九章四十三条,内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确定、投资评审、建设管理、资金拨付、竣工验收和检查监督全过程管理。
《办法》出台旨在通过对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一些关键问题的梳理和规范,进一步理顺事权、责权关系,建立、健全阿克苏市基本建设领域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力求形成一套科学、有效、完备的管理制度体系,达到以规范的制度约束人,以明确的流程约束事的目的,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办法》明确对使用财政性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建、改扩建项目进行备案管理;对1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再进行结算审核,由财政局及相关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招标价及项目采购验收单核拨工程款;对资金没有落实的项目不予进行招标控制价备案和结算审核。因特殊情况确需审核的,提交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受理评审。
《办法》还对财政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工程变更予以严格控制,对工程变更审批范围和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分为不突破原备案的招标控制价范围内的变更和突破原备案的招标控制价范围的变更,其中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变更额度在招标控制价10%以内的(含10%),由项目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市委政府分管领导、财经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逐级审核审批同意,报请财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工程结算时提交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投资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变更额度超过招标控制价10%以上的,重新进行项目立项和资金预算审批。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工程参建单位的职责与责任追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后,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工程造价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形式,尤其是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体性上访、延误教育、卫生、水利、道路等重点工程不能按期投入使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阿克苏市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暂行办法》(阿市政办[2013]79号)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自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阿克苏市承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业务。
本《办法》的出台从政策层面上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提供了强大的支持,在今后的实践中也可积极地调动项目各参建部门的协调与联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合理地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顺利实施,从而有力推动阿克苏市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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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