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新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执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为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管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先后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适用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6〕41号),《关于新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适用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号)文件。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征收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转让环节,对土地增值收益收取的资金。
财税[2017]1号文件规定,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18各新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县(市、区)。目前自治区只有伊宁市被列入新增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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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4月07日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