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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制定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近日,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残联、兵团财务局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自治区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部分。相比现行保障金管理政策,重点调整和明确了以下一些内容:一是明确保障金的资金性质为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可统筹安排使用。二是明确保障金计算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平均工资。三是将保障金的征缴周期由按年征收改为按季征收。四是调整保障金分成比例,由现行的5:2:3(自治区级:地州:县市),调整为4:2:4,即确保自治区统筹规模,也适度增加县市分成收入。五是明确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职责(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县、市、区,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同时,从2016年起,自治区财政将不再向自治区地税局支付保障金代征手续费。六是明确兵团保障金的征管责任,即石河子市、图木舒克市、阿拉尔市、五家渠市等兵地合一的地市,保障金由同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并按自治区10%、地市90%比例,分级次就地缴入各级财政国库。除此之外,兵团所属企事业单位及所辖垦区单位的保障金,由兵团残联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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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