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州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提高
一是不断提升补助标准。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4年特别扶助资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为完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统一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扶助标准提高到与城镇水平一致,即分别为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管理。
二是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和调整完善,极大地促进了自治州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真正成为惠普州直计划生育家庭的“甘露”工程。截至2015年底自治州独生子女伤残家庭166户,其中: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69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368户,其中: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227户。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