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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玛依市取消药品加成 破除“以药补医”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破除“以药补医”,有效缓解居民看病贵的问题,克拉玛依市财政局多方考证、因地制宜,会同发改委、卫生局、人社局联合发布《克拉玛依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财政补偿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按照真实、规范、公平的原则,对执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的市属公立医院零差价销售的药品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与医院药占比挂钩,当药占比小于等于45%时,财政部门按药品利润(医院药品成本14%)的20%给予补贴;当药占比大于45%时, 45%范围内的药品利润财政部门补贴20%,超出45%范围的药品利润财政部门补贴10%。《办法》明确规定公立医院要真实、规范的核算药品费,如果存在虚列药品费的情况,将按照虚列药品费金额的2倍扣减财政补偿资金。

  此项办法,初步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取消药品加成政府补偿机制,对推进公立医院医药分开,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有效指导各家医院做好公立医院改革工作,促进公立医院良性运行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克拉玛依市将根据公立医院改革进度不断调整管理机制和补偿机制,力争到2017年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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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