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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近日,自治区出台《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是自治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依法行政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举措。

  增设缴费档次。在现行10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个缴费档次,使缴费档次增加为14个。

  政府补贴可以依法继承。此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以外,可以依法继承。这次制度完善后,如果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全部都可依法继承。

  统一基础养老金标准。合并前,自治区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补助),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中央财政补助55元,自治区各级财政补助45元)。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后,将原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0元,原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保持不变,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全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为有效防止参保人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杜绝“吃空饷”的现象,建立起一道预防基金流失的防漏墙,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区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基础养老金,按程序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400元,所需资金由地县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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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