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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出台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列》,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自治区制定了《自治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4】58号),对自治区本级单位培训的计划和备案管理、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的组织实施、结算报销、监督检查等做了严格的规范。

  一、适用范围。自治区党政机关及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国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培训。

  二、计划和备案管理。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定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所需经费在各单位部门预算基本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每年10月底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同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三、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及其他费用;标准实行综合定额,分项核定、总额控制,每人每天住宿费100元、伙食费80元、场地、讲课及其他费用20元,总计为200元。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副高级技术职称及其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600元;(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200元;(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18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可根据授课人员职级及与上述对应关系情况,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培训的组织。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县(市、区)及以下。国家和自治区已有明确规定的特殊培训事项,按规定执行。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五、结算与报销。按照实名制管理的要求,报销培训费需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未提供实际参训人员名单,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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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