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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印发《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决定,确保我区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与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一是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中央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中央;原归属自治区本级的铁路运输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自治区本级;原归属地县的邮政业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地县。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归属。

  二是改征增值税收入不计入自治区对地县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基数。

  三是预算科目、收入缴库和收入退库办法按原中央及自治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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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