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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四项措施加强对外借款清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厅主要领导亲自安排部署,分管厅领导具体负责,先后召开八次厅长办公会研究安排暂存暂付款清理工作。按照“谁借款、谁清收”的原则,将每一项债权债务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负责人,下大力气,咬紧牙关,认真清查,确保程序规范、责任明晰、监管有力,彻底解决历史遗留的疑难杂症。

  二、认真梳理甄别,全面开展清查。年初财政厅就将区本级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列为2013年的重点工作。确定将国库存款的对外借款、财政专户和融资平台债权债务纳入清理范围。针对每一项借款,调阅了大量历史档案资料,查找法律依据,询问相关经办人员,进行核实催收,提出补签借款协议、扣款协议或补列预算支出等工作意见。

  三、对照存在问题,狠抓整改落实。对梳理的问题,立即进行规范。一是应收回的,立即收回。二是未签订借款合同的,立即补签;三是未建立台账的,及时补登台账;四是确应补列预算支出的,说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五是数额较大、当年难以消化的,可分年度处理。

  四、完善相关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一是研究制定《自治区本级财政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我厅不再办理任何单位地方对外借款;明确债权清收、损失处理和账务管理要求,规范操作程序;建立风险评价及预警机制,确保债务规模与财力相适应;建立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处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追究机制,实行“一项债权,一张卡片”管理;二是制定《总预算会计往来资金管理工作规则》,规定往来资金范围,处理程序和对账制度。明确总预算会计必须将往来和借款资金相关手续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归档管理,对于跨年度往来资金,及时核对,督促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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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年10月30日